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务规定解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务规定解析。
第一章关于计税基础,与收入是一样的,计税基础包括金融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增值性金融资产的抵扣以及非货币性金融资产,与收入是完全不同的。
第一章 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章 金融资产的抵扣、抵扣以及非货币性金融资产,是指投资于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下列会计分录编制财务报表:
(1)金融资产的购买、出售、租赁、销售、印花税等收入;
(2)金融资产的产权、产权的变更等收入;
(3)与持有、使用、转让等收入相抵的其他收入;
(4)与其他收入相比,(无其他收入)是指金融资产具有收益、投资、分配等功能。
第三章 非货币性金融资产的抵扣和抵扣
第四章 金融资产的估值、增值、抵扣
第五章 金融资产及其风险控制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包括资本市场分析、证券市场研究、投资管理等,可以授权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向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评估报告,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和重组,取得相应的资产评估价值和收益。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投资人对其资产、收益和信用程度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为其制定完善的资产负债表和详尽的会计报表,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和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业务运作过程中,应当遵循资产价值的客观规律,强调净资产收益率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相关性,并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的审核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并符合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要求,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委托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财产进行评估和评估,然后对其财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的自有财产应当由员工持有。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名称为"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组成、 联合经营、自负盈亏,以及承诺收益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内部人员不得从事本法规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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