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探讨代持的应用与影响

资管新规:探讨代持的应用与影响

资管新规:探讨代持的应用与影响

自2020年下半年至今,资管新规基本上已经被市场所淘汰,过去两年多数资管新规一直是市场监督部门的“问责”重点,但是市场所担忧的新规存在相对客观。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资管新规的核心在于拓宽合规边界。但对于合规要求仍比较高的保险机构来说,过渡期尚需进一步完善。

保监会近日发文指出,资管行业监管政策中,强调资管行业要做到合规从业、合规风控、投资收益、收益、流动性、财务风险等三个要素,同时也强调资管新规中,权益类投资由于和所有者权益相关性较低,安全性要求比较高。对权益类投资来说,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保监会强调,资管机构需合规执业,不得通过披露权益类投资收益以及非保本浮动损益、其他收益等信息来表述权益投资的价值。

此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第32条,“资管机构应当穿透、调查结算部门的资管业务风险、合规检查,对投资者结构进行合规性治理,严禁未经专业律师批准、核准的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对此,资管机构负责人表示,资管机构应当树立规范经营理念,积极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投资者风险,加强风险管理。

在《指引》中明确,资管机构应当制定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在风险控制制度方面,《指引》要求,项目投资者参与到基础资产投资的,应当具备证券投资经验,资产管理、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应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就资管新规的颁行,监管部门将在持续提升投资者权益保障能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所有合格投资者的行为进行分类检查,对所有合格投资者的个人账户以及相关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情况进行抽查,同时防范各类问题及不合格投资者的投诉,从源头上防范其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与此同时,《指引》提出,资管机构应当坚持基金管理人分类监管原则,对负责资管业务的人员、业务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设置较为严格的标准要求,应当严格遵守基金管理人分类管理办法,执行相关程序。”他们解释说,“还应当加强管理人的执行力和资产管理能力。”

“资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自身管理能力的管理,并为基金产品在投资者中的收益及比例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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